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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凌云冤案公司员工:申诉状(申请改判无罪)

www.yingfu001.com 2022-06-25 14:07 虞凌云家属我要评论
虞凌云冤案公司员工:申诉状(申请改判无罪)
中国最大冤案:江苏泰州虞凌云冤案

申诉状
 
申诉人张建科(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住址上海市**弄**号**室。

申诉人张建科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刑初148号第八项判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刑终156号第一项判决,故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法院对张建科的有罪判决,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重新审判张建科案,改判张建科无罪。
 
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一)张建科及所任职的互联网产品部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内容。

公司内部的贷后管理系统的电话(通讯录)信息并非是产品部导入的,公司内部的催收管理系统(通讯录)随着用户逾期时间的变长逐步扩大开放范围的规则是系统预先设计好的(张建科入职上海互联网公司口袋理财时,公司内部的催收系统和通讯录功能已经存在,且张建科是公司基层员工,没有下属。目前张建科被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公司在委外催收部门向催收公司提供催收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的时候,通讯录信息等就已经提供给了华纵等催收公司(这个流程和张建科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至于通讯录开放规则的变化是为了规范催收流程,是公司内部催收系统的功能优化,而非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原审法法院法庭调查的事实,分公技术部门王某才、姚某壮都表示,在公司内部的催收管理系统,如果要修改开放通讯录的时间是分分钟的事情,像这种本身已有的功能,功能修改非常简单,公司催收部门直接和开发人员对接修改通讯录,张建科之所以提交产品电子文档,是为了满足业务规范流程的需要(落档),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张建科提交的催收系统电子文案并没有起到催收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因为在提交电子文档之前,开发人员就已经把催收系统修改通讯录的需求修改完毕了。上述陈述的事实在85卷52页赵健的笔录可以相互印证,赵健在笔录中说到:功能都是在公司极速钱包的周会上提出修改要求,技术部门根据需求修改代码。因此并不需要张建科及所在的产品部介入。
 
(二)张建科提交的短信模板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首先,短信内容的编辑者不是张建科。张建科的入职时间是2017年5月中旬,催收短信的模板是同年5月27日提交,张建科在入职前无现金贷的相关工作经验,入职后的半个月都是处于观察学习阶段,并不直接处理业务,也不具备处理业务的能力,其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编写出行业内专业的S1、S2、M1、M2等非常专业的催收短信模版内容。该短信模版内容由张建科的上级领导提供,张建科的工作仅为将上级领导的短信模版的电子文档上传到公司TAPD网站作为记录和存档之用,这一点由张建科的上级领导张嘉琦的笔录可以证实。

其次,短信的发送对象是借款人本人,并不是借款人通讯录的其他亲友。短信内容都是以提醒还款时间为主,并无辱骂、P图等违规信息,第三方短信发送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运营商)也会有相应的审查,如果短信模版不合规,也无法完成发送,故发送短信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综上,张建科不存在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主要工作内容仅是针对内部催收系统功能的优化(包括UI界面的修改,功能模块交互体验的优化)不存在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就短信的内容、发送对象而言,也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二、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单位犯罪。

1、2019年10月21日之前暨两高、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形式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实施前,就超过国家法定利息上限的现金贷这一项目来讲,并不存在明显违法,在极速钱包经营过程中,为了回款率更高,出现了暴力催收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是公司正常经营中出现的手段违法问题,故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张建科是产品部的基层员工,干的是打字员的工作,产品需求不是张建科设计的,而是运营等部门向张嘉琦提出,张建科做的仅是转译成文档,然后由张嘉琦审核同意上传,张建科没有考上高中,既没有能力和水平参与开发设计现金贷极速钱包APP产品,也没有参与华纵公司的暴力催收,也没有参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张建科并未从中攫取任何提成和奖金,其所得仅是劳务性工资,所以张建科并非是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参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的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和张建科同属产品部的文某、潘某,客服部、设计部、信审部、招聘部、项目部等人员也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从打击犯罪的尺度统一性角度讲,张建科也不应被追究为刑责。

2、华纵公司催收、口袋理财的集资、极速钱包的放贷等项目都是虞凌云实控下的鱼耀系公司的经营运作,上述资产端、资金端都是鱼耀系公司协调下的各司其职,故本案是上海鱼耀金融信息有限服务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手段是非法获取,不存在向第三人非法提供的问题,除华纵公司外,其他外部催收公司承接了少部分催收业务,但张建科和外部催收公司没有工作对接。
 
(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违反回避制度。
 
1、本案的分案审理安排以及合议庭的组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导致张建科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遭受到损害,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遭到贬损。
 
2、本案由于人数较多,部分被告人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被告人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且两级法院同一天宣判。宣判之后姜堰区人民法院的部分被告人又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二审的合议庭成员与一审的合议庭成员高度重合。根据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这样的安排违背了回避制度,对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都产生了影响。故张建科案的二审合议庭不符合回避制度的规定,应该重审。
 
三、本案存在选择性执法,部分涉嫌犯罪人员未被追究刑责。
 
本案中,至少有200名员工在极速钱包公司参与了《极速钱包》《大白钱包》《人人快借》《易通万卡》《小白来花》等现金贷项目,但这些员工都没有受到刑事追责,其中包括:潘某(产品部)、文某(产品部)、孙某斌(产品部)、马某飞(产品部)、任某惠(产品部)、于某婷(产品部)、周某婷(产品部)、邵某媛(产品部)、刘某(产品部)、任某(产品部)、沈某光(运营部)、海某(运营部)、舒某(运营部)、王某位(运营部)、沈某(运营部)、李某美(运营部)、尹某平(运营部)、王某妮(商务部)、陈某(商务部)、张某珊(财务部)、王某丽(财务部)、赵某(又名:JOJO,客服主管,向庄铭汇报)、管某艳(项目主管,风控主管,向庄铭汇报)、彭某(开发部)、孙某(开发部)、吴某渊(开发部)、鲁某成(开发部)、刘某(开发部)、吴某燕(开发部)、王某生(开发部)、徐某(开发部)、洪某(开发部)、聂某波(开发部)、王某军(开发部)、沈某照(开发部)、饶某辉(开发部)、田某(开发部)、童某(开发部)、魏某锡(开发部)、赵某雪(开发部)、王某佳(开发部)、杨某林(开发部)、余某文(开发部)、陈某予(开发部)、高某佳(开发部)、杨某杰(开发部)、雷某(开发部)、赵某(开发部)、吴某艳(开发部)、王某军(开发部)、谌某(开发部)、王某(开发部)、牛某妤(开发部)、袁某芳(开发部)、张某静(开发部)、赵某(开发部)、任某龙(开发部)、谢某(开发部)、潘某(客服部)、周某露(客服部)、应某康(客服部)、王某(客服部)、叶某林(客服部)、朱某灿(客服部)、马某(客服部)、张某伟(客服部)、姚某蒙(客服部)、张某玮(客服部)、都某闵(客服部)、张某旭(客服部)、陆某栋(客服部)、陈某军(客服部)、高某(客服部)、梁某(客服部)、刘某(客服部)、花某迪(客服部)、薛某月(客服部)、苏某鸣(信审部)、张某倩(信审部)、刘某(信审部)、方某岚(信审部)、高某(风控部)、李某(风控部)、王某(风控部)、何某勇(风控部)、夏某洪(风控部)、张某男(风控部)、刘某蒲(风控部)、陈某颖(风控部)、谭某利(风控部)、颜某琳(贷后部)、王某华(人事主管)、徐某斌(招聘部)、王某弟(招聘部)、刘某(招聘部)、谈某(设计部经理)、廖某熠(设计部)、弘某(设计部)、任某(设计部)、陈某宁(设计部)、刘某婷(设计部)、徐某(设计部)、许某婷(设计部)、李某(舆情部)。

本案中,至少有2名公司高管在极速钱包公司参与了《极速钱包》《大白钱包》《人人快借》《易通万卡》《小白来花》等现金贷项目,但这些高管都没有受到刑事追责。分别是:管某艳(项目主管,风控主管,向庄铭汇报)、赵某(又名:JOJO,客服主管,向庄铭汇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同案中的同样的工作事实,在结果上出现了罪与非罪的区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对法律产生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也涉及到案件事实的认定。

综上,希望贵院能够综合考量以上所述理由,对本案进行重审。

此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建科

日  期:2021年3月26日


注:申诉人张建科为化名,由于本案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在公检法每个阶段,我们员工都遭受了各类威胁,威胁公司员工不允许上诉,不允许说自己无罪,否则就没有缓刑,就会把我们全部关进去判实刑,所以本案最后被判刑的所有公司员工虽然认为自己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包括辩护律师都认为我们无罪)但是由于被公检法每个阶段的各种威胁(开庭结束后,法官下来威胁我们不能上诉,否则连缓刑都不给我们了),所以大家都怕被关进去坐牢,所以只能被迫签署认罪认罚,选择缓刑这条路。但是我希望大家都知道,虽然我们国家在法律这块对普通人的宣传很少,但是缓刑不代表就没事了,缓刑和实刑的区别除了不用进去坐牢之外,其他后果都是一样的,大家都被迫成为罪犯,成为有案底的人,并且案底会伴随我们一辈子,甚至我们的下一代也会收到影响,正所谓一人犯罪株连三代。其实我们大家心里都很清楚,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冤案,泰州为了完成三年扫黑除恶的指标,好不容易找到我们在上海的大公司,上海的公司肯定有钱,上海的老板也肯定有钱,那不抓我们抓谁啊。到底谁是流氓,谁是黑社会?扫黑除恶把我们好端端的年轻人都扫进去判刑,泰州公检法办案的人都升官发财外迁了,办一个大案可以吃10年(本案最终被罚34个亿),试想一下,如果本案没有钱可以捞,泰州的公检法还会如此拼命的办冤案吗?誓言将冤案办成铁案?

我们公司到底是不是套路贷,相信大家心里都很清楚。著名刑法学家罗翔在公开课曾专门说到套路贷,套路贷是以虚假借款金额,并且恶意阻挠用户,恶意不让用户还款导致用户发生逾期的,随后以各种手段夺权用户房产汽车等个人资产的行为称为套路贷。

罗翔老师说:虽然714高炮收取的利息很高,属于超利贷,但只要平台在借款过程中,平台向用户明确告知收取高额利息和前置服务费用(所谓的砍头息),并且用户可以正常还款(我们公司的极速钱包APP的用户还款率高达80%以上,风控水平做的很好)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套路贷,最多就是高利贷。而高利贷最高就是公司性质的非法经验罪,和我们普通员工没什么关系了。但如果是非法经营罪,就不是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了,也不能罚那么多钱了。也不能达成泰州扫黑除恶的KPI了。

之前有一个北京知名报社媒体采访我们,认为本案问题的审批判决存在很大的疑点,最后都快要发稿了,但最后被压下去了。如果这个社会只允许一种声音,那绝对是悲哀的,没有人性的。如果这个案子最终不能翻案,希望大家以后能出国就出国,把自己的孩子都送出国,我们遭遇到的悲剧和不公绝对不能发生在我们的下一代。

虞凌云家属 - 虞爱玲联系方式:微信号:taizhouy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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