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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违规宣传制造虞凌云冤案的前检察官曹莉

www.yingfu001.com 2023-02-09 22:13 虞凌云家属官方微博我要评论
记者案:2021年10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免去了 曹莉 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随后,曹莉立即前往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成为高级顾问。曹莉在担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期间,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未履行检察官职责,恶意拔高、无限放大故意制造虞凌云冤案,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违法犯罪。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在官微多次明示或者暗示其与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实名举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违规宣传制造虞凌云冤案的前检察官曹莉
原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曹莉(已被免职)
 
实名举报信如下:
 
举报人(1):虞松贤,男,汉族,身份证号:330***************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联系方式:139********
 
被举报人(1):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主任:王兆峰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滨河路5号亮点•德胜写字楼1层、2层
 
联系方式:010-80456066
 
被举报人(2):曹莉
 
职务: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滨河路5号亮点•德胜写字楼1层、2层
 
联系方式:010-80456066
 
举报事项:
 
原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曹莉 在担任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期间,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在官微多次明示或者暗示其与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恳请北京市律师协会查处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0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免去了曹莉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后,原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曹莉 立即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高级顾问。
 
曹莉在担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期间,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未履行检察官职责恶意拔高、无限放大故意制造1217虞凌云冤案,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违法犯罪。曹莉担任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期间,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为打好高级顾问这张名片,公然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多次进行违规宣传推广。具体事实如下:
 
虞凌云被控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以涉黑涉恶案件凑数、拔高侦办的一起冤案,该案一审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18年、处罚金5200万,虞凌云公司其他六名员工分获7到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以违法所得追缴他们34.56243623亿元,公司其他数十名员工也被分案判刑。该案系泰州公安“办案就是为了搞钱”而无限拔高、放大制造的冤案,泰州市公安局为凑够扫黑除恶指标,公然跨省抓捕上海的民营企业家打劫。
实名举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违规宣传制造虞凌云冤案的前检察官曹莉
上海电视台《东方财经》栏目专访沪上民营企业家:虞凌云
 
一、本案被泰州检察院违法拆分为四个案件审理,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程序违法。
 
虞凌云案于2019年3月25日案发,涉案80余人却被人为拆分为四个案件,分别由泰州市检察院和姜堰区检察院分别起诉。安徽催收公司23人以寻衅滋事罪拆分2个案件由姜堰区起诉。虞凌云、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等7人以涉嫌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为由,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将同案李宇介等33人起诉至姜堰区法院,同一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成员由市区两级检察院分别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泰州市检察院认为虞凌云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就应该在全体原审被告人已到案的情况下,全案移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是将案件人为拆分多个案件,分别由市区两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市区两级法院审理。
 
这样违法分案的后果,不仅使得本案开庭无法质证,更是出现采用的鉴定意见也均不同,出现最后认定员工的犯罪时间从2017年3月14日开始,虞凌云等人的犯罪时间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员工犯罪早于老板和高管的荒唐现象
 
在判决违法所得上,对同案犯李宇介等人同为诈骗罪,判决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虞凌云等人却判决要追缴违法所得34亿余元发还被害人的“同案不同判”的奇观!
 
另,更导致同案李宇介等11人上诉后,由泰州中院审理虞凌云一审的原班法官人马继续审理李宇介等人的二审,使得二审形同虚设。
 
二、本案不是“套路贷”,曹莉却创设出“十步套路”构成套路贷,法庭上公开指责知名刑法学专家和十几名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为“狭隘刑法学观”。
 
在虞凌云的一审庭审中,曹莉指控虞凌云公司“十步套路”:一是虚假广告宣传,营造低息假象。二是借助P2P虚假外衣,营造合法网贷假象。三是设计不同意授权通讯录就退出的程序,剥夺注册用户和借款人的选择权。四是依靠技术手段,掩盖非法获取注册用户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五是谎称无抵押,隐瞒利用通讯录非法催收包括软暴力催收的事实。隐瞒了个人通讯录在诈骗中起到隐形担保作业。催收的并非如辩护人所说的非财产后果,而恰恰是财产。六是编造服务费、虚设中介主体等虚假理由,收取畸高利息。七是通过拆分利息,只显示绝对金额等手段,给人以利率不高的错觉。八是编造违约不利后果,让借款人误认为不偿还高利,将会损害自己的信用记录。九是通过复借提额、导流,诱使借款人以新还旧,拆东补西。十是虚假切割催收业务,实则全部操控,营造非法催收并非平台授意假象。
 
曹莉凭借“十步套路”法,在一审法庭开庭审理中,公开指责对本案做过2次专家论证均认为不是套路贷,不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的高铭暄、张明楷、陈兴良、戴长林、周光权等专家学者,以及对诈骗、敲诈勒索作无罪辩护的朱明勇律师、刘宪权教授、肖中华教授等十几名辩护律师为“狭隘的刑法学观”!!
 
对此,刘宪权教授在庭上答道:
 
本案不是套路贷,是从相关司法解释入手;不是诈骗,是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的。
 
肖中华律师说道:
 
诈骗的构成是非常简单的,所有法律人不会对此有任何的疑义。
 
朱明勇律师则表示:
 
不是搞一堆证据堆起来就是犯罪。检察官不能为了追求赢而不去追求准。司法机关是需要法理基础和证据功力的,不是咬文嚼字,不是吵架。
 
虞凌云案中涉及的1000-3000元的小额现金贷借款产品,并不是“套路贷”,也不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借款人对借款本金、到手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费用等均清清楚楚,且自愿还款率达90%以上。虞凌云公司对借款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行为,也不存在恶意阻挠还款、垒高债务等套路行为。甚至虞凌云公司还在风控环节对借款人的共债问题进行了风控限制,如在贷前审核中发现借款人共债过多或者已经出现逾期,便不再给予放款,避免出现借新还旧人为垒高债务的问题。同时,对于逾期费,规定最多不超过本金一倍,所以根本不会出现曹莉在法庭上指控的以周息换算成年息为百分之1000以及2000之说,即使是最高金额借款,不管逾期多久,还款金额一共也不会超过6000元。
 
实名举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违规宣传制造虞凌云冤案的前检察官曹莉
上图来自《极速钱包APP》小额借款信息公开透明,不存在隐瞒行为
 
三、用前后修改高达5次、来源不明未经公开质证,东拼西凑仍错误百出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拼凑出34亿余元的违法所得,无视被告人的异议直接取代司法审计。
 
本案一共做了5次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还有2份补正书和1份情况说明。可最后一份被采用的2850号鉴定意见书仍然是错误百出,甚至连涉案的极速钱包产品的数据库没有写入鉴定意见书,却在结论中鉴定出极速钱包的砍头息金额。其鉴定的极速钱包的“打款金额、砍头息、逾期费、还款金额”与财务日记账都无法印证。
 
鉴定意见的数据:来源于员工的私人硬盘,后台系统数据是不断根据产品需求进行更新和修改的。财务日记账:财务张珊珊、林明亮等人证实该财务日记账数据每天导出于后台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流水后台,每天由专人进行对账,是准确和真实的数据。
 
本案诈骗、敲诈勒索的34亿犯罪金额是以2850号和2369号鉴定意见的“砍头息”+“逾期费”得出,但该数据并非是银行流水真实的违法所得收入,且鉴定意见上的金额均比财务日记账的金额高。光极速钱包的砍头息,鉴定意见比财务日记账多5亿8219万1181.3元。
 
鉴定意见显示,数据已经被修改,并非真实客观的情况。如鉴定意见书上极速钱包的催收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已经包含了“华纵”催收公司,2017年4月出现了贷后风控经理赵丹丹的名字。但“华纵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营业执照是2017年6月28日才颁发。贷后风控经理赵丹丹证实其入职是2018年7月,绝无可能出现在2017年4月27日、4月20日的后台系统“创建人zhaodandan”中。从公安打印的虞凌云公司的借款产品后台订单截图来看,许多被害人的借款订单查询条数竟然达到了总共1563854243条。说明该后台数据已经经过修改,真实性无法保证。
 
四、客观事实是收取的砍头息又被用作放贷本金借出去,违法所得和本金是混同无法区分的,但公诉人却人为割裂分成“砍头息”、逾期费是违法所得,“借出去的钱”是“本金”,将虞凌云等人的违法所得虚高为34亿。
 
本案为互联网小额现金贷产品,借款周期短(7-14天),本金和违法所得实际上循环使用,钱款本是种类物,混同根本无法区分。
 
案卷中有许多被害人存在多次借款,但最后一次借款成功后并未还款的情况。曹莉作为公诉人,是怎么区分这些被害人最后一次到手未还的是虞凌云所谓的放贷的“本金”,而根据鉴定意见计算出来的向这些被害人前几次收取的服务费和利息就是“违法所得”?如果真如公诉人指控的有34亿违法所得,那鉴定意见书中的10亿坏账的钱又是哪里来的?实际上在法庭上,虞凌云已经证实2018年放贷的本金来源于2017年的利润。
 
比如卷宗中有个被害人叫文承龙,2017年7月15日,借款1500元,实际到账1275元,7月29日还款1537.5元(逾期一天,逾期费37.5元)。2017年7月30日,申请借款1650元,实际到账1402.5元,还款1650元,2017年8月13日,申请借款1810元,实际到账1538.5元,未还。被害人文承龙共计支付了砍头息及逾期费510元,但在整个借款过程中文承龙实际获利了1028.5元。
 
曹莉却作为公诉人,机械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未逾期的订单收取的砍头息、逾期费”作为统计方法,指控虞凌云诈骗了文承龙510元,并获得违法所得510元,从而得出违法所得3456243623元,完全忽视财务日记账中的毛利润23亿余元!
 
此荒唐的指控逻辑,导致虞凌云等人要用合法的财产填补凑齐34亿元,去发还包括文承龙在内的这些借款人。本案涉及坏账10亿元,很多是“养高额度恶意撸贷”的借款人,公诉人曹莉没有区分,却和稀泥式地进行指控,本案全部借款数据至今未肯给律师质证,导致我们无法得知,有多少个文承龙这样的被害人。而且,至今所有被害人名单没有公开给律师。
 
本案证据涉及420本卷宗,5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数十张个银行流水光盘、U盘,8个数据硬盘,数个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邮箱数据,而一审庭审只进行了4天,二审法官用37天未开庭书面审理就匆匆走过场,根本没有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质证审理,也未进行资金审计。并且在对部分被告人做认罪认罚时,也未说明对财产问题的处置,也未说明判决后执行的连带责任,导致一审认罪认罚的部分被告人也不服,也由其家属进行了申诉和执行异议。
 
检察院指控虞凌云违法所得34亿余元,导致实际并未“所得”如此巨款的虞凌云等被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目前被法院连带追缴几十亿,祖宅、婚房等合法房产、工资、经营收入均被冻结、划扣、拍卖,配偶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中几十元也不放过,是名副其实的“抄家执行”、“株连执行”。
 
综上,因曹莉的重大过失导致虞凌云、林明亮等人被冤判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曹莉不仅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坚决不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更未依法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她通过制造冤案行为,不仅表明其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素养,更是在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曹莉这种混进公检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其无底线地假公权力劈空扳害虞凌云、林明亮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依法追其究刑事责任。
 
不可思议的是,曹莉在被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免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后,竟然跑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成为其高级顾问。然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又在其官微多次宣传曹莉称其是“清华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在某地级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四年,任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首批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人才、省十佳公诉人。主办或经办过多起涉及企业的诉讼案件,包括污染环境系列案件、涉案30余亿套路贷案件、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地方涉黑涉恶案件。对刑事合规方向有深度了解和研究,熟悉相关政策与办案流程”。
 
这里的“涉案30余亿套路贷案件”就是曹莉制造的虞凌云、林明亮等人冤案。就是她亲自制造的这起冤案,竟然成了她四处标榜的功绩,还有比这更无耻的事情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下称《推广规则》)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在宣传其高级顾问曹莉的做法,不仅未注明曹莉所获“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更是暗示其就是“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
 
《推广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将一个制造冤案的检察官标榜为“对刑事合规方向有深度了解和研究”的高级顾问,然后又宣称其在“某地级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四年,任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就是“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作为律师事务所,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不仅将曹莉这种拒绝忠于法律的公检法的害群之马引进律师做高级顾问,还公然违反《推广规则》宣扬推广曹莉,这是无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章制度并公然对抗依法治国。
 
根据《推广规则》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故举报人要求北京市律师协会查处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违规宣传曹莉的行为,并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此致
 
北京市律师协会
 
举报人:虞松贤实名举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违规宣传制造虞凌云冤案的前检察官曹莉
 
2022年3月1日
 
证据: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官微截图
 
抄送北京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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