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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虞凌云案件:程序问题违法 强迫认罪认罚?

www.yingfu001.com 2022-06-30 23:18 虞凌云家属我要评论
泰州虞凌云案件:程序问题违法 强迫认罪认罚?
泰州1217虞凌云案件:程序问题违法,强迫认罪认罚,办案公检法全部升官发财

记者按: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虞凌云2020年被江苏泰州冤判“黑恶势力案件”引发全国轩然大波,虞凌云被监视居住长达6个月,并对虞凌云采取了连续密集的连夜疲劳审讯,虞凌云累计接受讯问63次。开庭前,江苏泰州检察院要求虞凌云等人签署认罪认罚书,告知虞凌云如果不签认罪认罚就是无期徒刑,如果签了认罪认罚就是10-19年。辩护律师则认为虞凌云等人无罪以及检察院量刑过重,律师拒绝在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书上签字。最终,民营企业家虞凌云等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虞凌云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虞凌云冤案被江苏泰州公检法和本地媒体大肆宣传为“三年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经办该案的公检法团队成员几乎全部升官。

一、虞凌云冤案:分案处理是否违法?


本案涉案有79人。

虞凌云、庄铭、邱鹏等高管7人在泰州中院进行一审,指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李宇介等其他24名员工(含催收公司2名高管,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催收的华纵公司部分员工在姜堰区一审,涉及寻衅滋事罪。

二、虞凌云冤案:公诉人是否适格?

泰州中院原对虞凌云做出一审判决的法官是否需要回避办理部分员工的二审。

本案泰州检察院的公诉人王绩伟,已经任命为办公室主任,已经在2020年2月免去检察官助理资格,在2020年9月,依然以公诉人身份落款起诉书,并开庭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

泰州中院副院长纪阿林担任审判长,徐佼、陈蓉蓉担任审判员,由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法官助理张谦参与庭审。由黄杨、叶红担任书记员。员工上诉后,泰州中院依然由副院长纪阿林担任审判长,徐佼、陈蓉蓉担任审判员,法官助理张谦参与庭审。由黄杨担任书记员。

这意味着同一案件分案审理时,纪阿林等法官同班人马既是一审法官又做二审法官,泰州中院既是一审法院也是二审法院。是否违反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这样的安排,是否违背了回避制度,对其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都产生了影响。

三、虞凌云冤案:泰州中院对部分员工先于江苏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是否合法?

泰州中院在2020年11月28日对部分员工二审直接书面维持作出终审判决,除了个别员工因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量刑进行减轻几个月外,定性方面基本维持。因为是同班人马审理,维持基本是定局。

虞凌云案上诉到高院,2020年12月22日,江苏省高院对虞凌云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书面维持。对虞凌云因为在上诉期间,有劝同案犯自首,进行了立功认定,减了1年刑期,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二审有3名被告人上诉,虞凌云、林明亮、陈刚。

四、虞凌云冤案:是否有“强迫认罪认罚”之嫌疑?

泰州检察院在一审开庭前一天,在看守所做工作,让各个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刚开始起诉到法院时,检察院未出具书面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前一天,在看守所要求各个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比如要求虞凌云认罪认罚,不认罪认罚就是无期,认罪认罚是10-19年。对庄铭做思想工作,不认罪认罚是15年,认罪认罚是12-13年。无奈,庄铭、邱鹏、赵健等3名被告人在开庭前一天做了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书一直到当天晚上10点多在看守所才签署。是否有“强迫认罪认罚”之嫌疑,有部分律师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虞凌云家属 - 虞爱玲(浙江离职检察官,系虞凌云妹妹)联系方式:微信号:taizhouy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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