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不能恶意拔高虞凌云为黑社会犯罪案
yulingyun.yingfu001.com 2022-04-04 13:56 虞凌云家属

中国著名刑辩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明勇
虞凌云律师: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为虞凌云呐喊申冤
虞凌云的律师之一:朱明勇,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任多所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教授。2020年9月,虞凌云案在江苏泰州中院开庭最后一天,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在庭上苦苦呐喊,互联网金融小贷产品是一个新鲜事物,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新鲜事物,要宽容对待这些创新创业的年轻人和年轻企业家。虞凌云案的家属们也是希望江苏公检法能依法办案,不要恶意拔高为黑社会犯罪案,不要超范围冻结财产,不要让虞凌云案的被告人和家属、以及公司的上百名员工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虞凌云律师:罪名不是越多越准,“现金贷”实际为非法经营罪
一审时,虞凌云案中所有律师及被告人都难以理解,本案为何会被起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此案一审判决的争议巨大。二审江苏高院在事实和法律存在重大争议下,坚持不依法开庭审理,快速操作维持原判,或只因”三年扫黑除恶政治任务“必须年底结清案件完成KPI指标。
参考其他案例,北京某“现金贷”公司被判非法经营罪,而虞凌云现金贷却被江苏泰州冤判“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成为三年扫黑除恶典型。著名法律人罗翔在公开课中指出,现金贷案件多为高利贷,高利贷不是诈骗也不是敲诈勒索,不属于“套路贷”的范畴,但是,如果以借钱为套路非法侵占公民的个人财产,房屋,抵押物等,以“各种套路”不让用户还钱导致恶意逾期的才属于“套路贷”。然而,本案中虞凌云的现金贷产品“极速钱包”用户还款率在80%以上,若用户逾期则收取逾期费用,不存在非法侵占用户房产汽车等资产的行为,因而虞凌云案跟本不是“套路贷”。
虞凌云冤案:虞凌云“现金贷”不是诈骗,也不是敲诈勒索
现金贷,是一种将现金直接提供给借款人的一种借贷形式。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定义现金贷的特征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
这是我国首个对现金贷的权威定义。现金贷属于消费金融的一个类别,但现金贷是无场景、无抵押担保的个人借贷产品。不论对现金贷是褒是贬,不可否认的是,它满足了我国大量没有信用记录的蓝领人群的金融需求,但我国的信用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整体国民的金融素养有待成熟,注定了我国的消费金融会走上一条漫长的发展道路。
2016年现金贷行业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方向,51信用卡、趣店、掌众金融、现金巴士、手机贷等均收获了亿元级以上的融资。趣店更是在2017年10月18日纽交所上市,掀开现金贷产业链赴美上市的序幕。我国历来将高利贷与道德联系在一起,随着现金贷行业的暴力催收、高利率、共债严重、债务危机等负面影响,国家终于开始严厉整治监管。
但2019年前,依然只有政策性的监管文件,行业内连行政处罚的先例也没有,刑事立法更是空白。直到2020年10月21日以后,国家才将非持牌的现金贷公司非法放贷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2021年3月,软暴力催收行为开始适用催讨非法债务罪。非常赞同上层立法机构看到了这类案件在扫黑除恶环境下基层司法机关适用罪名的各种问题,明确立法,结束这类案件司法争议。
虞凌云冤案:虞凌云案系人为制造的趋利性执法冤案
虞凌云案系江苏泰州公检法人为制造的趋利性执法冤案,必须公开直播审理才能彰显审判公正,且该案金额巨大、全国关注度高,依法属于重大影响案件,一审认定诈骗金额、敲诈勒索金额严重偏离事实,相差十几个亿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申请直播审理符合最高院规定,恳请慎重办理等诉求。
虞凌云案庭审直播:江苏高院无视证据和法律,制造冤假错案
但遗憾地是,江苏高院的尚召生法官明确告知虞凌云家属:虞凌云案件二审绝不会开庭审理,若虞凌云家属们想要申诉、控告,那是你们的权利。因此,虞凌云家属称,如果江苏高院无视本案的诸多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错误,坚持制造冤假错案,虞凌云家属必将进行申诉及对江苏高院尚召生法官进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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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凌云家属 - 虞爱玲联系方式:微信号:taizhouyu9--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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