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劫一空”的虞凌云案:2岁小孩背负34亿巨债
yulingyun.yingfu001.com 2024-07-03 10:34 虞凌云家属
记者案:民营企业家虞凌云及公司上百名员工怎么也想不通,在上海滩互联网金融圈有一定知晓度的民营企业上海小凌鱼集团,最后会被江苏泰州中院“拔高”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孩子、老婆、父母……法槌敲给他们的责——交出家庭所有的财产,其中还包括他家人必需的生活费用,老婆的合法收入、老母积攒多年的储蓄、家里人合法资金购置的住处……全部都被冻结了、划扣了,一家子的人,他们的生活,该怎么过?
虞凌云有两个孩子,女儿才两岁,儿子十周岁不到,法院追缴他的财产,无情地将执行裁定书发到孩子手上。两个懵懂无知的孩子要背负他们一辈子可能都付清不了的天价债务——34亿。
“若一个人犯罪,他的家人就应该受到惩罚吗?”
《圣经·旧约》中《申命记》这样回答,“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01 虞凌云是谁?
他是互联网+新时代网贷行业的最早进入者和持续领军者,曾被誉为“浙江金融投资行业贡献企业家”,他叫虞凌云,是国内最早探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企业家之一。
虞凌云是浙江省第二家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温州贷”的创始人,同时也是上海市“口袋理财”APP的创办者,在互联网金融界极具影响力,先后获得“2016年度最具行业领导力”大奖、“年度金融科技新锐人物”等荣誉。
民营企业家:虞凌云
2018年12月,多年创业富裕的浙商虞凌云被江苏省泰州市的公安们盯上了,2019年3月,泰州市姜堰区公安不远千里,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将住在上海、创业在上海的虞凌云以及其名下公司员工抓捕,一夕之间,公司被迫关闭,虞凌云等人开始了长达6个月的监视居住。
二审之后,江苏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虞凌云案的被告人及家属进行大范围财产冻结,“洗劫式”执法、“株连式”执法、“要命式”执法、“掏空式”执法……各个被告人在判决后,财产清零,甚至身上捆绑了负亿元。
部分被告人配偶有程序员、人民教师、淘宝店主、电话销售员等普通群众,由于本案虚高了虞凌云等人收益十几个亿,导致无论如何被告人都无法做到足额退赃,泰州中院执行法官不考虑判决是否客观、准确,只是机械地给这些配偶送达34亿的执行裁定通知书,冻结了被告人和其不涉案的配偶们名下所有的房产、车辆、证券账户等。
家里自住的房产、半个世纪以上的农村祖宅、为父母养老所购置的住房……全部被“一刀切”地冻结,法院似乎不必考虑家属的生存状况,未曾想到这些房产全部没收,这些家属将无处可栖。
更令人唏嘘的是,虞凌云的两个孩子以及其他被告人的未成年小孩,均收到了单独的执行裁定通知书,表明法律规定,他们要承担他们稚嫩的年龄无法承担的天文数字的债务。他们或成为史上最年轻的“老赖”,背负着也许一辈子都还不清的巨额债务。
这些孩子里,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两岁。虞凌云两岁的女儿被要求划拨34亿,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名16岁的孩子,被追缴整整26亿多元。
错不在家属,法院却要连带家属一起惩,不禁让人联想到中国古代的株连现象,“以一人之故而波及全家, 以无罪之人而科以重罪。”在古代“株九族”、“夷三族”属重刑,沉重的刑罚不仅要施加在罪人身上,还要殃及全家。
02 古代族刑依然存在?
古代族刑的形成可上溯到夏商,《尚书》中就有关于夏王启和商王汤征伐时, 对一些不执行命令的人, 要处以族刑的内容记载。到了春秋时期, 族刑正式定为法律制度。战国时期和秦代,族刑制开始盛行。李悝在《法经》中云:
越城者, 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则夷其乡及族
明确将族刑纳入刑罚体系。商鞅变法则进一步将族刑的立法系统化, 制定了严密的什伍连坐制度。秦朝时, 族刑被广泛使用, 如“以古非今者族”、“妄言者族”、“诽谤者族”。
隋唐至明清族刑制度基本稳定。隋朝《开皇律》规定:
凡大逆、谋反、叛者, 父子兄弟皆斩, 家口没官。
唐朝《贼盗律》规定:
谋反者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 其父及子年16岁以上者皆绞, 15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姊、妹、资产、田宅一概没官”。
古代的株连制度有害人伦道德, 是违反现代法治精神的表现。时代的车轮缓缓推进,将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弊端抛至身后。到清末法律变革运动,族刑制度才基本被废除。
03 被告家属贴上“恶人之家”的牌子
西方有一句法谚:“一个人的罪行不会玷污不知情的他人。” 现代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刑罚止及一身”, 它的含义是“谁犯罪, 由谁承担刑事责任”, 一人做事一人当, 不能牵连未犯罪的他的近亲属。正如沈家本在提议废除族刑制的奏章中所述:
不能因桓魋谋逆, 就处罚他的兄弟司马牛;不能因柳下跖是大盗, 就株连他的兄长柳下惠。
然而,现代社会的司法体制仍能看到“株连制”的缩影。被告人的家人——孩子、配偶、父母要为其担责。
2018年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所发出的一则公告引发舆论关注。当地开展严厉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发布公告为劝返目前仍滞留境外的部分涉案重点人员,指出如犯罪嫌疑人逾期不归,会曝光其近亲属,限制他们出行,在其家门口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
泰州中院似乎也意在往被告家属的家门上贴“恶人之家”的牌子,无情地给孩子、配偶发裁定执行书,被告人的责要追加到他的家人,甚至2岁的孩子身上。小孩的银行卡上没有财产,却被作为追缴对象,法院不管三七二十一,冷血地、机械地将这笔帐算在2岁小孩头上。
一审判决本应向在案被告及其家属们追缴24亿,泰州法院却在空中挥舞大笔画出34亿的空头财产。
判决书黑纸白字地写着:
“查扣在案的财产中,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应以其本人合法财产退赔,但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应予退还。”
因为34亿的虚高收益,被告人无法足额退赃,法院使用了古代株连制度的原则,将父亲的罪衍生到孩子身上,还将“打劫”的范围扩展到被告人合法的财产。
被告人家属收到裁定执行书后说,“我们不说自己无罪,在某一程度上受到惩罚,我们都接受。这些高管不是无恶不赦的反社会人格,他们都受过高等教育,回归社会,还是可以创造价值为社会做贡献的。泰州中院这多出来的本应向被害人追缴的十几个亿违法所得,是要把我们的家庭和这些判了十年之久的被告人逼到死为止吗?身为司法人员不是拿着利剑去伤害,强取获得眼下自身的利益,而是站在司法的高度去净化环境,为后代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环境!”
04 企业家的财富被“合法收割”
金宏伟律师曾提出过“悬刀之治”的概念:国民对刑事犯罪的预知性。
所谓悬刀之治,简单来说就是极度严格、细密地立法,但是不是会执法,不一定。"悬刀执法"最大的特点是让每个人都存在被认定违法的可能性,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刑罚的恐怖,与此同时,每个人又并非必然被追究法律责任,留下变通空间,让刑罚失去可预测性。这就像人人头上都有一把刀,但砍不砍头,没人知道,全看刀把子的选择。
社会学里有个理论叫"六度空间",说是地球上任何人都可以和另外一个人扯上关系,中间不超过六个人。一直觉得,"六度空间"这个理论用在刑事案件很合适。不管是多大的公司,不管聘请多么有名的法律顾问,不管你从一线法学院招聘多少优秀毕业生,只要你不了解刑事政策,那么说不定什么时候你就能"六度空间"地沾上刑事这把刀。
虞凌云等被告人被抓前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在的企业经营过程中触犯了刑事法律,因为企业运营过程中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法务不断给予合规性指导,其运营的P2P口袋理财也没有出现亏空,最后也对投资人进行了本息兑付。
虞凌云及公司员工怎么也想不通,在上海滩互联网金融圈有一定知晓度的民营企业上海小凌鱼集团,最后会被江苏泰州中院“拔高”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这些年轻的80后、95后大学生创业者,互联网金融的冲浪者会被冤判为诈骗、敲诈勒索犯罪?
是因为只有判决诈骗、敲诈勒索才可以“合法收割”企业家的财富吗?
甚至,法官的糊涂财产判决,执行法官还将执行对象延伸到被告人家中的年幼孩子、法律上“守寡”的配偶们,法律中的情与理在这个案子里消失了。
本案总结
在2019年“江苏泰州1217虞凌云案”中,江苏泰州公检法将一件普通的上海民营企业的经营问题故意“包装”“拔高”成“黑社会案件(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主动上报至公安部,最终“如愿以偿”的完成了地方的扫黑除恶KPI指标任务,并且虚高罚金至 34 亿天价罚金,结案后全部充公给地方财政缓解财政压力。参与案件的当地公检法人员几乎全部升迁,并且在案件结束的第二年起全部被分散到外地升迁升官发财,办案人员几乎全部离开了泰州,此案因此告一段落。
而这起冤案背后,是上百个员工家庭的支离破碎,无论是公司高层还是底层员工,他们都将一辈子背负案底,甚至影响三代人,终将跌落深渊……虞凌云公司的90后95后员工说“我打算不结婚不生孩子,我就是中国的最后一代”。
虞凌云冤案简要回顾:
虞凌云、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被控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以虞凌云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案件转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以泰检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凌云等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1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虞凌云、庄铭等人被控诈骗罪、诈敲诈勒索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虞凌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200万元。判决宣告后,虞凌云、陈刚等表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对虞凌云改判主刑有期徒刑17年,其余均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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