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家:本案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yulingyun.yingfu001.com 2024-06-21 16:05 虞凌云冤案网
记者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家律师团认为,虞凌云等人在利用“极速钱包”等APP实施网络借贷的过程中,不能因为某一个行为可能符合“套路贷”的特征,就将其认定为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虞凌云等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虞凌云、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被控诈骗、 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以虞凌云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 年1月6日案件转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以泰检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凌云等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使本案能够得到合理公正的处理,本案被告人虞凌云的辩护律师委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邀请以下刑法专家,就本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业性论证,出具书面专家意见,供司法机关参考:
1、高铭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2、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3、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4、戴长林 天津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5、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6、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7、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专家们论证过程中,辩护人依据下列材料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1.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检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
2.虞凌云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罪侦查卷宗主要证据材料。
经过较为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专家们对本案中有关虞凌云等人被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法律以及案件定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以下意见:
本案中,虞凌云等人在利用“极速钱包”等APP实施网络借贷的过程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比例、支付方式、以及综合服务费、逾期费用等问题均以合同的形式明文告知用户,不存在任何隐瞒、虚构行为。涉案用户在通过APP借款的过程中均会逐步阅读合同,不存在因虞凌云等人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因此,虞凌云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并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的行为人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有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 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本案中虞凌云等人在从事现金贷业务的过程中,借款利息、利息扣除方式、逾期费、服务费等内容都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并不存在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虽然本案存在砍头息,但这种利息扣除方式是借款用户事先知晓并且同意了的,因此不存在欺骗。虞凌云等人是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与用户签订借款合同,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是自愿形成的,因此也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关于起诉书所述“内外部导流”手段,专家们认为,并不能归结为司法解释所讲的“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套路贷”方式或手法。本案中,2017年不存在“导流”,2018年居于获客成本增加、难度加大而开发“贷超”之后才出现“导流”,但“导流”没有线下、均为线上进行,且不针对逾期特定客户——并非针对无法归还债务的特定客户进行“导流”而转单平帐、不断垒高客户债务,而只是推广与之性质相同的现金贷业务,将客户“导向”、 推广给其他现金贷APP平台,客户是否在其他现金贷APP平台借款,虞凌云等人及其公司没有决定权和影响力,是否借款由客户自行决定。事实上,被“导流”至其他现金贷APP平台的比例不到10%,也不存在利滚利、虚增客户债务等各种欺骗行为,因此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专家们还指出,“套路贷”本身不是一个刑法规范术语,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对“套路贷”现象具有定义,但也不能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类现象来取代法定的犯罪构成。尤其在认定犯罪时,不能因为某一行为符合“套路贷”的特征,就将其认定为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虞凌云等人的行为尚且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轻率地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断虞凌云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分析。本案中虞凌云等人并未实施欺骗行为,涉案用户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虞凌云等人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本案不存在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虞凌云等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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