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凌云“寻衅滋事罪”指控不成立 安徽华纵员工的寻衅滋事属于个人行为

yulingyun.yingfu001.com 2024-06-13 11:11 北京刑法学专家组
编者按:与会专家认为,安徽华纵公司员工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与虞凌云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无关,公安机关对虞凌云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2019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虞凌云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担任虞凌云等人辩护人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认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机关对虞凌云等人的立案侦查、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19 日特委托部分在京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金融法学研究的教授,对该案件进行论证。

虞凌云“寻衅滋事罪”指控不成立 安徽华纵员工的寻衅滋事属于个人行为
 
被邀请的法律专家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戴长林 天津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  东 中国人民法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咨询论证依据材料
 
1. 辩护律师提供的案件分析报告;
 
2. 辩护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
 
法律专家对该案的咨询论证意见
 
围绕咨询论证的焦点问题,与会专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深入的讨论,并对相关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以下为上述法律专家经过讨论形成的论证意见。
 
根据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安徽华纵员工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与虞凌云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无关,公安机关对虞凌云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根据辩护律师提供的案件起因,上海梦浣员工李诚委托安徽华纵(安徽华纵的实际控制人究竟是否虞凌云有待进一步查证,本论证意见中假定该公司也是虞凌云实际控制)进行资金催收,后因安徽华纵的员工以电话滋扰等方式催讨,对泰州市姜堰区的某一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该受害人向当地警方报案,后姜堰区警方对安徽华纵、上海梦浣、上海鱼耀等公司人员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因此对虞凌云的立案理由也是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安徽华纵的员工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对安徽华纵、上海梦浣和上海鱼耀及其实际控制人虞凌云立案侦查,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虞凌云应当对安徽华纵员工的寻衅滋事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与会专家指出,公司员工开展业务中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要追究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需要以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合规、稽查等管理制度,没有对员工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为前提。如果公司内部缺乏明确的合规和稽查制度,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制裁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司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那么一旦公司员工在开展业务中出现犯罪行为,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司内部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合规和稽查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过严格的培训,那么即使公司员工在开展业务中出现犯罪行为,也仅是其个人行为,不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此认定思路有司法判决的支持。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刑终89 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雀巢公司的员工为推销奶粉,通过行贿等方式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因此相关员工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该判决中只认定雀巢公司的员工构成犯罪,并没有认定雀巢公司犯罪,因为雀巢公司制定和实施了含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内容的《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政策,法院认为其足以证明“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据此认定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及其负责人无关。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显示,安徽华纵内部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催收作业流程规范》中规定,“严禁辱骂、侮辱客户。如在催收过程中出现因态度恶劣或辱骂、侮辱客户,导致发生重大投诉或品质事故,一经发现确认,解除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内部稽核细则》中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威胁、恐吓、挑衅,讽刺、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客户或其联系人的言语,否则业务员将被扣除 50分;不得通过手机以及其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QQ、微博等方式)私下发送辱骂、恐吓、P图客户的催收信息给客户及三方,否则业务员将被扣除50分。”
 
与会专家认为,安徽华纵内部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合规和稽查制度,对员工进行过严格的培训。因此,安徽华纵的员工采取电话滋扰等方式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属于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安徽华纵无关,不应当追究安徽华纵的刑事责任,更不应当追究上海梦浣、上海鱼耀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在上海梦浣、上海鱼耀与安徽华纵签订的《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安徽华纵的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暴力性、滋扰性手段或其他违法、违反道德规范的手段或措施。”安徽华纵的工作人员“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适当行为或其他过错,由此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乙方(安徽华纵)承担。”
 
这意味着,在上海梦浣、上海鱼耀与安徽华纵签订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安徽华纵在催讨债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全部由安徽华纵承担。也就是说,假设安徽华纵需要对其员工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应当追究上海梦浣、上海鱼耀及其实际控制人虞凌云的刑事责任,因为其已经在《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中尽到了明确要求和划清责任的义务,这成为其免责条款。这进一步隔离开了上海梦浣、上海鱼耀及其实际控制人虞凌云,与安徽华纵的员工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的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与会专家认为,安徽华纵公司员工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与虞凌云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无关,公安机关对虞凌云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延伸阅读:
 
虞凌云支持国家互联网金融创新,却被当成了政策转变下的牺牲品
 
虞凌云、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被控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以虞凌云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案件转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以泰检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凌云等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1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虞凌云、庄铭等人被控诈骗罪、诈敲诈勒索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虞凌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200万元。判决宣告后,虞凌云、陈刚等表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对虞凌云改判主刑有期徒刑17年,其余均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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